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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汉元: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

刘汉元代表提出应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 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

全国人大代表刘汉元提出,去年12月3日,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,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,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《巴黎协定》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,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,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度以内的目标,若想实现1.5度目标,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。在随后召开的G20峰会上,中国国家领导人也表示不折不扣履行在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和《巴黎协定》中的承诺,强化2020年前行动力度,推动全球绿色低碳转型。加快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,控制全球气候变暖、破解雾霾之困已迫在眉睫。然而,当前国家相关部门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够到位,未能从能源革命和国家战略的高度,进行有效统筹规划、科学引导产业发展,产业政策及发展目标难以满足我国能源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。

2016年12月,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文件,分别是《可再生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、《能源发展“十三五”规划》和《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-2030》。三份国家层面出台的权威规划文件,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%的奋斗目标。然而,本应作为积极引领、指导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,却与产业和市场层面的实际发展产生了明显偏差。截止到2017年底,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.2%,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%的目标,这距离三份规划文件出台仅一年时间。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。2007年,国家在规划光伏产业发展目标时,提出2020年装机总量达到180万千瓦,此后历经4次调整,最终确定到2020年底太阳能发电不低于1.1亿千瓦。但截止2018年底,我国光伏装机总量就已达1.7亿千瓦。不难看出,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远远走在了规划前面。因此,及时调整并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,无论从积极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,还是加快推动我国能源革命,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紧迫且重要的意义。

当前,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纷纷制定并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。美国经济总量最大、能源消费量最多的加州,2017年已提前3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超过33%的目标,计划到2030年一次能源50%以上来自可再生能源、2040年达到100%,并于去年9月再度立法将2030年的目标提前到2025年完成;德国2017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比达到33.1%,计划到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%以上;法国计划到2050年全国电力全部来自清洁能源。英国于2015年12月关闭了最后一家煤矿,并宣布近期将关闭国内所有的燃煤电厂,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开创煤电使用的国家,或将成为第一个告别煤炭的国家。上述国家无一例外,光伏发电都是其可再生能源的第一主角,每个国家使用的大都是中国制造的光伏产品。

事实上,目前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,已经完全具备了快速发展、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。近十多年来,在全体从业者的前仆后继、艰苦努力下,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从一路追赶、齐头并进,到全面超越欧美日韩等光伏强国的华丽转身,推动我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,占据了全球70%以上的市场份额。麦肯锡的研究报告显示,中国光伏产业一骑绝尘,遥遥领先于美欧日韩,牢牢执住了行业发展的牛耳,成为了比肩高铁的“国家名片”之一。无论是解决国内雾霾问题、环境和资源不可持续问题,推动我国高质量发展,还是“一带一路”走出去帮助欠发达国家跨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,光伏产业都足以支撑我国制定更加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。

针对以上问题,刘汉元代表建议:1、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,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%、2030年30%、2050年超过50%;2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,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;3、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,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。

在《关于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》的建议中,刘汉元代表谈到,随着化石能源的长期开采和使用,一方面资源的不可持续问题已日益凸显,另一方面全球气候变暖、环境压力不断加大,空气质量问题持续困扰着我国许多地区,加速推进新一轮能源革命已迫在眉睫。与此同时,以光伏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,已经具备了快速发展、实现能源根本转型的总体条件。然而,去年5月31日,因补贴缺口扩大等原因,有关部门突然下发通知,将下半年光伏发电规模压缩到原来的三分之一以下,6月1日立即执行,给整个产业带来系统性风险,新能源上市公司连续跌停,市值损失3000多亿;许多企业被迫停产,关停产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,行业遭受重创。正是这样一个应予鼓励和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,一段时期以来,却背负了沉重的税费负担,成为了阻碍行业不需要补贴、实现真正市场条件下平价上网并持续健康发展的最主要原因之一。

他谈到,长期以来,我国光伏产业链上、中、下游各环节都被全额征收各项税费,主要包括25%的企业所得税、16%的增值税及其附加,还有海域使用费、土地使用税、印花税、房产税等多种税费,如再考虑社保因素,税费将更加惊人。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,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。

目前,根据现行上网电价结合光伏发电项目数据平均测算,企业实际缴纳的度电增值税达到6分到8分。企业获得贷款后,作为成本很大占比的利息完全不能抵扣增值税,加重了企业税费负担。基于此,国家制定了相关政策,旨在减轻光伏企业的现实税负压力,如财政部、国税总局于2013年9月下发了《关于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66号),对光伏发电收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%的政策。对此项政策,部分媒体解读为光伏行业的一大利好消息,但仔细分析实则不然。由于光伏电站前期投资大,投资回报期长,设计系统寿命25年,要靠多年的发电销售收入逐步收回投资。从财务角度看,一般光伏电站的进项税额需5至6年才能抵扣完,才可能缴纳增值税。但我国光伏发电从2013年起才开始真正成规模态势发展,2014到2018年是发展的高速期。由此看来,只有极少数经营很好的企业,才可能在2018年左右享受此优惠政策,大多数企业无法切实享受。因此,该政策的初衷是好的,但实际执行效果却并未达到制定的初衷。

同样作为前期投资大、投资回报期长的水力发电项目,国家已制定并下发了多项增值税减免政策。如财税〔2009〕9号文件第二条第(三)项明确规定,县级及县级以下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内(含5万千瓦)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,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%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,此后又出台文件将“依照6%征收率”调整为“依照3%征收率”,进一步减半征收小型水利发电项目的增值税,切实减轻了水力发电企业的税负。

此外,因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,资金占用量大、占用时间久、投资回报期长,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,额度空间也小。同时,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,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,据不完全统计,从项目投建环节看,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%,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,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。2018年6月27日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下发了财税〔2018〕70号文件,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,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、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。其中,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(输电类、供电类)的全部电网企业,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(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),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。但由于光伏企业面临前文提到的巨大资金压力,存在退税的紧迫需求。

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,财政部、国税总局还于2008年下发财税〔2008〕46号文,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,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,实行三年免征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,这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光伏企业的发展。但根据光伏产业发展趋势判断,行业去补贴化将成必然,平价上网时代即将到来,上述三年免征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,虽然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,但该定期减免优惠在无补贴项目面临的成本压力面前,无异于杯水车薪,光伏发电企业仍面临严峻的生存危机。

2018年以来,在党中央、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减税降费的总体部署下,一系列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相继出台并有效实施,切实减轻了企业税费负担,对中国经济长期保持活力和全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。但目前,光伏产业等应予以鼓励和重点扶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,也仅享受到普惠性政策,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,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,推动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,助力平价上网时代早日带来,从而加快我国能源革命进程。同时,以目前我国财力来看,完全有条件支撑对光伏发电税费的减免,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微乎其微。

针对以上问题,刘汉元代表建议:1、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,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按照3%征收率简易征收范围;2、实现企业利息成本进项税可抵扣,并将光伏发电企业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;3、对光伏发电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免税政策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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